企业类客户取得贷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来源:发布时间:2009年11月02日
1、依法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和相关的行业经营许可证。
2、实收资本不得低于注册资金,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3、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75%。
4、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5、申请中、长期项目贷款,企业自有资金比例一般不得低于30%,并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资本金,新建项目的企业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30%。
6、应按会计财务制度的要求,按期向信用社提供真实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信用社的监督。
7、应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偿清,没有偿清的,已经做出了信用社认可的偿还计划。
8、已经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9、申请项目贷款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
(1)申请借款的投资项目已经有权部门批准;
(2)已取得相关的建设手续;
(3)项目投资计划中的自有资金、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来源已落实;
(4)有由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10、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社不予发放贷款:
(1)借款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项目以及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2)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
(3)借款用于企业注册资本金、股本金或法定资本金以及实收资本金不到位或抽逃资本金的;
(4)在实行租赁、承包、联营、合并(兼并)、合作、企业产权有偿转让的体制变更过程中,原有贷款未清偿或未落实及逃废金融债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明令限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