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活期存款的种类有那些?各有哪些特点?
来源:发布时间:2009年11月02日
信用社对公活期业务涵盖:活期存款、社保机构基金存款、住房公积金存款、外汇汇户、同业存放款项、临时性存款、财政性存款、待结算财政性款项、地方财政库款、财政预算外存款等。
(一)住房公积金存款
从1999年4月1日起,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的三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利率计算。公积金存款的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
(二)社保机构基金存款
社保机构基金存款,是用于社保机构的养老保证金、失业保证金等的收缴存入和支付取款。利息计算实行按季计息,并计入社保机构的基金存款帐户,利率按定期三个月利率计算。
(三)协定存款B户
客户在信用社开立协定存款时,可以开设协定存款户(B户),在开设B户时,需约定结算金额和协定时间。在协定期内,客户的款项收支一律经过A户核算,A户和B户的款项具有自动转移机制。即; B户不能直接对外办理结算业务。
在营业过程中,若A户的存款余额不足支付时,需先将B户的资金全部转入A户,再由A户办理结算。
每日柜面营业结束后,若A户的余额超过双方的协定金额,系统自动将A户存款余额中超过金额部分转入B户;若A户余额不足双方协定金额,系统自动将B户中的金额转入A户,以补足A户余额。
协定期满后,B户的余额全部自动转入A户,B户的积数仍保存在B户中,结算时,利息计入A户上。
(四)对公定活两便存款
对公定活两便存款,起存金额五万元,存入时不定期限,支取时按同档次整存整取利率打六折计算利息。
执行的存期档次有三个月、半年、一年。存期三个月以下(不含三个月),按活期利率计付利息;存期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不满半年,整个存期按支取日整存整取三个月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存期半年以上,不满一年,整个存款期按支取日整存整取半年期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存期在一年以上(含1年),无论存期多长,整个存款期按支取日整存整取一年期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
对公部分不允许办理部分提前支取,不允许跨行销户及取现。开户时由信用社发给存款证实书。
(五)对公通知存款
对公通知存款起存金额50万元,最低支取金额10万元。
对公通知存款存入时不定限额,支取时必须提前一天或七天通知开户行。存款存入时,通知存款方式由金融机构与客户自行约定,利率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相应利率和实际存期计息。
通知存款如遇以下情况,按活期存款计息:
(1)实际存期不足通知存款期限的;
(2)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利率计息;
(3)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利率计息;
(4)支取金额不足最低支取金额的;
(5)支取金额不足或超过约定金额的,不足或超过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