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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销苏银理财恒源封闭纯债58期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4日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苏银理财恒源封闭纯债58期”理财产品说明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重要须知
« 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确保自己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方向、风险类型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 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及收益,您的本金可能因市场变动或者交易违约等事项而蒙受相应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 本理财产品的任何业绩比较区间、业绩比较基准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苏银理财”)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 《“苏银理财恒源封闭纯债58期”理财产品说明书》、《“苏银理财恒源封闭纯债58期”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共同构成本理财产品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合同。
« 本理财产品涉及的主要风险包括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产品不成立风险、延期兑付风险、提前终止风险、信息传递风险、税务风险、代销风险、其他风险等。请仔细阅读《“苏银理财恒源封闭纯债58期”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
« 本理财产品类型为固定收益类产品。若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市场情况发生变化,苏银理财有权在不改变产品类型的情况下,可对本说明书中已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以及收费项目、条件、标准、方式和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该调整事项将于生效前2个工作日按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予以披露。若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不接受上述调整,则应及时通过销售机构赎回本产品(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的情况除外);若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未赎回本产品,则视为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对相关调整无异议并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 为贯彻落实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理财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实施细则》(理财中心发〔2018〕18号)文件的精神及相关实施细则及《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关于<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2019版)>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苏银理财将向监管机构报送理财产品投资者身份信息、每日交易、持仓等信息。后续银保监会和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等机关如果提出新的信息报送要求,苏银理财将按照该等机关的要求执行。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已经同意苏银理财将按照相关机关要求报送投资者相关信息。
«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因监管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苏银理财有权单方对本产品条款进行修订,并按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予以披露。
« 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直接与苏银理财签署理财产品协议书等销售文件后,代销机构或苏银理财在划款时,不再通过任何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最后确认,直接划款。
«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苏银理财负责解释。
一、 产品要素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尊重投资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现将本理财产品的基本要素说明如下:
产品名称 | 苏银理财恒源封闭纯债58期 |
理财产品登记编码 | Z7003121000217 (投资者可依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产品信息)。 |
销售简称/销售代码 | 苏银理财恒源封闭纯债58期/J00966 |
产品管理人 | 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详见下文“二、产品管理人”。 |
产品托管人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详见下文“十三、产品托管人” |
销售机构 | 详见下文“三、销售机构” |
产品内部风险评级 | 1、★★二级,本评级为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评级,由苏银理财根据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同类产品过往业绩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对理财产品进行评级,仅供客户参考。 2、本产品代理销售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方式和方法,依据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同类产品过往业绩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独立、审慎地对代理销售的理财产品进行销售评级,并向苏银理财及时、准确提供本机构销售评级结果等信息。销售评级与苏银理财产品评级结果不一致的,代理销售机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并予以披露。 3、该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
收益类型 | 净值型(非保本浮动收益)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公募、封闭式 |
销售对象 | 面向个人客户销售 |
募集币种 | 人民币 |
计划发行规模 | 本产品计划发行总规模5亿份。 募集过程中管理人有权根据产品的募集情况调整计划发行规模。 |
认购起点/追加金额 | 投资者单笔认购起点金额为1万元,追加金额为1千元的整数倍。 认购资金的清算和认购份额的计算详见下文“八、产品认购”。 |
份额面值 | 1元/份 |
募集期 | 2021年12月9日9:00至2021年12月15日17:00 管理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留延长或提前终止产品募集期的权利。如有变动,实际产品募集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产品成立日/份额登记日 | 2021年12月16日 若产品认购份额未达到最低发行总规模,或新的法律、法规导致本产品无法合法合规运行,或出现其他导致影响产品成立不可抗力因素,产品管理人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产品不成立,并于产品募集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认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在途期间投资者投资本金不计息。 |
产品到期日 | 2022年6月16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在符合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条件下,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该产品,产品到期日受制于提前终止条款。详见下文“十、产品的终止与清算”。 |
产品存续期限 | 182天(以理财产品实际存续天数为准) |
业绩比较基准(年化) | 年化3.85%(管理人参考过往投资经验,依据近期货币市场工具、债券等资产投资收益水平,在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内模拟测算得出) 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业绩比较基准仅供投资者投资参考,不构成管理人对产品实际投资收益率的承诺或担保,投资者的实际收益由产品净值表现决定。产品存续期内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如有调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产品费用 | 本产品费用包括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投资管理费、超额业绩报酬以及产品运作和清算中产生的其他费用等。 1.托管费率:0.02%/年; 2.销售服务费率:0.2%/年; 3.投资管理费率:0.3%/年; 4.超额业绩报酬:若产品实际投资收益在扣除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投资管理费、运作产品所必须缴纳的税费后超过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管理人将按照超出部分的60%收取超额业绩报酬。 产品存续期内苏银理财可对投资管理费施行优惠,投资管理费实际收取费率以管理人公告为准。详见下文“十一、产品费用”。 |
估值日 | 每周四及产品到期日为估值日,如周四为非工作日,则估值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并于估值日后第2个工作日内,通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方式披露产品单位净值。详见下文“九、产品估值”。 |
信息披露 | 管理人将按照《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详见下文“十四、信息披露”。 |
收益分配 | 本产品无分红机制,投资运作情况体现为产品净值变化。产品投资运作到期,投资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全部分配给投资者。详见下文“十、产品的终止与清算”。 |
税款 | 本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详见下文“十二、税收规定”。 |
二、 产品管理人
本产品管理人为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苏银理财系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由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注册资本为20亿元人民币,全部由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货币资金认购并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注册地为江苏省南京市。公司主要业务范围为: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和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和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理财顾问和咨询服务;经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等。
投资者在此授权并同意苏银理财享有以下权利:
1. 按照本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计划资金。
2. 按照本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投资管理费。
3. 管理人有权根据本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或延长本理财产品的期限。
4. 管理人有权调整本理财产品的认购规模上限、认购起点、认购金额上限、认购资金的最近金额等要素。
5. 管理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投资者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相关机构披露。
6. 以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为理财产品的利益,对被投资的各类基金、公司/企业等行使出资人/投资者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投票的权利)以及行使因理财产品投资于证券类基础资产(含债券)或其他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资产)所产生的相关权利。
7. 以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代表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代为追索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的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8. 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本理财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三、 销售机构
本产品可以通过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代销机构负责理财产品宣传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理财产品投资者身份识别及反洗钱调查、理财产品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订立理财产品合同、协助投资者与管理人沟通、接受投资者咨询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工作,不承担产品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本产品代销机构:
(一)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可通过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网点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进行购买,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网点和销售渠道。
客户服务热线:96008
网址:www.yznsh.net
(二)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可通过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网点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进行购买,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网点和销售渠道。
客户服务热线:88880000
网址:www.jshrcb.com
(三)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可通过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网点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进行购买,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网点和销售渠道。
客户服务热线:96008
网址:www.dyrcb.net
(四)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可通过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网点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进行购买,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网点和销售渠道。
客户服务热线:96008
网址:www.xynsh.com
(五)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可通过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网点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进行购买,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网点和销售渠道。
客户服务热线:96008
网址:www.dtrcb.com
(六)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可通过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网点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进行购买,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网点和销售渠道。
客户服务热线:69911111
网址:www.fnnsh.com
(七)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可通过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网点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进行购买,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网点和销售渠道。
客户服务热线:96008
网址:www.ntrcb.com
(八)江苏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可通过江苏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网点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进行购买,江苏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网点和销售渠道。
客户服务热线:96008
网址:www.xzrcb.com
(九)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可通过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网点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进行购买,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网点和销售渠道。
客户服务热线:96008
网址:www.yzrcb.net
(十)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可通过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网点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进行购买,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网点和销售渠道。
客户服务热线:96008
网址:www.jstxrcb.net
(十一)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可通过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网点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进行购买,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网点和销售渠道。
客户服务热线:96008
网址:www.jsjdrcb.com
(十二)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可通过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网点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进行购买,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网点和销售渠道。
客户服务热线:96008
网址:www.jjbank.net
(十三)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可通过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网点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进行购买,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网点和销售渠道。
客户服务热线:96008
网址:www.gnrcbank.com
(十四)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可通过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网点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进行购买,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网点和销售渠道。
客户服务热线:96008
网址:www.hznsh.com
(十五)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可通过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网点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进行购买,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网点和销售渠道。
客户服务热线:96008
网址:www.jsrrcb.com
(十六)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可通过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网点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进行购买,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网点和销售渠道。
客户服务热线:96008
网址:www.harcb.com
(十七)江苏涟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可通过江苏涟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网点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进行购买,江苏涟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网点和销售渠道。
客户服务热线:96008
网址:www.lsrcb.com.cn
(十八)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可通过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网点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进行购买,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网点和销售渠道。
客户服务热线:96008
网址:www.zjnsbank.cn
(十九)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可通过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网点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进行购买,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网点和销售渠道。
客户服务热线:400-8866-345
网址:www.ndhb.cn
(二十)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可通过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网点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进行购买,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网点和销售渠道。
客户服务热线:96008
网址:www.jsxhrcb.com
(二十一)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可通过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网点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进行购买,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网点和销售渠道。
客户服务热线:96008
网址:www.jsyxrcb.com
(二十二)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可通过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网点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进行购买,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网点和销售渠道。
客户服务热线:96008
网址:www.zjrcbank.com
后续如有新增代销机构,苏银理财将按照监管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对代销机构进行准入,签署相关代销协议后,发布新增代销机构公告,更新理财产品说明书中代销机构目录。
四、 投资合作机构
投资合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理财产品受托资金进行投资管理,苏银理财已按投资决策流程对投资合作机构进行了准入,并持续开展投资合作机构的存续期管理。本产品投资合作机构包括:
(一)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是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江苏省国信集团的主要成员企业之一,专业从事金融信托业务。江苏信托在中国信托业协会行业评级中获评A类信托公司,被江苏省文明委评为“江苏省文明单位”,在《证券时报》举办的“中国优秀信托公司”评选活动中先后被评为“优秀风控信托公司”“突破成长信托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举办的“诚信托”评选活动中荣获最高奖项“卓越公司奖”。
(二)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大型期货公司,总部位于江苏南京,公司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国内主要金融中心和重点城市设立40多家营业部和分公司。公司是江苏省多次获评行业A类A级的期货公司,还先后荣获各期货交易所优胜会员、产业服务优秀会员、“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中国最佳期货公司”以及“全国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2015年12月弘业期货(股票代码:03678.HK)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产品存续期内合作机构如有变化,管理人将按照监管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签署相关协议后,发布新增投资合作机构公告,更新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投资合作机构目录。
五、 名词释义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用词将具有如下含义:
(一) 参与主体用语
1. ★管理人/产品管理人/理财产品管理人:指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本文简称“苏银理财”)。
2. 托管人/产品托管人:指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文简称“江苏银行”)。江苏银行具备理财产品托管资格。托管人负责履行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办理清算、交割事宜,与管理人对账,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等职责。
3. ★代销机构/销售机构:指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理财产品销售资格并与管理人签订了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销售业务的机构。代销机构接受产品管理人的委托,在该机构渠道向投资者宣传推介、销售产品管理人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活动。其中,“销售”是指向投资者宣传推介资产管理产品,办理产品申购、赎回的活动。
4. 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主要职责为进行受托资金的投资管理,根据合同约定从事受托投资或提供投资顾问等服务,具体职责以管理人与投资合作机构签署的合同为准。
5. 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可以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自然人和法人。
(二) 理财产品用语
1. 理财产品/产品:指苏银理财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2. 本理财产品/本产品:指“苏银理财恒源封闭纯债58期”理财产品。
3. 理财产品登记编码:指本款理财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的编码,投资者可在中国理财网进行查询该编码。
4. 理财产品代码/产品代码:指本款理财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登记的内部识别码。
5. 理财产品销售代码/销售代码:指本款理财产品可能存在不同产品份额类别,管理人在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过程中为区分不同产品份额类别,在同一理财产品代码项下设置的内部识别码。
6. 理财产品份额:指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的单位数额。投资者基于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单位数额享有理财产品利益、承担理财产品风险。
7. 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理财资产净值/产品资产净值:产品资产净值=产品资产总值-产品负债总值。
8. 产品资产总值是指产品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9. 产品负债总值是指产品运作及融资时形成的负债价值总和,包括融资资金本息、应付各项费用(包括托管费、投资管理费、业绩报酬、其他费用等)、应付税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等。
10. 理财产品份额单位净值/理财产品单位净值/单位净值:指理财产品份额的单位净值,即每1份理财产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的价格。理财产品单位净值=理财资产净值/产品总份额。投资者按该份额净值进行理财产品申购、赎回和终止时分配。
11. 理财产品估值:指计算评估理财产品资产和负债以确定理财产品单位净值的过程。
12. ★业绩比较基准:指管理人基于过往投资经验及对产品存续期投资市场波动的预判而对本产品所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管理人收取超额业绩报酬和动态调整投资管理费的参照,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13. ★理财产品利益/理财利益:指投资者因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取得或有权取得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分配的理财产品资产。在理财产品对外投资资产正常回收的情况下,理财产品利益包括理财产品本金及理财产品收益。
14. ★理财产品本金/理财本金:指就每一投资者而言,指投资者为认购/申购理财产品份额而向理财产品管理人交付的货币资金,即投资者的初始投资本金。就每一理财产品份额而言,在本理财产品成立时每一理财产品份额的初始投资本金为1元。为避免疑义,理财产品本金的称谓仅为方便计算理财产品利益而创设的,并非对投资者理财产品本金不受损失的承诺。
15. ★理财产品收益/理财收益:指投资者投资理财产品获得的投资收益,该收益为其获得分配的全部理财产品利益中扣除理财产品本金的部分。
16. 认购:指投资者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在募集期内申请购买本产品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17. 投资者资金账户:指投资者开立的银行账户,理财产品投资交易的资金遵循同卡进出原则,通过银行卡A认购/申购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或到期资金只能划转至银行卡A。
(三) 期间与日期
1. 工作日:指国家法定工作日。
2. 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开盘交易日。
3. 成立日:指本产品开始运作的日期。
4. 份额登记日/份额确认日:指管理人对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进行份额登记的日期。
5. 终止日/到期日:指本产品终止的日期。
6. 估值日:指产品管理人对理财产品项下资产进行估值的日期。
7. 兑付日:指投资者理财资金到达投资者资金账户的日期。
8. 募集期:指理财产品成立前,理财产品管理人接受理财产品认购的时间。
9. 投资周期:投资周期指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所对应的理财资金由产品管理人进行投资运作的一段完整期间,每一个投资周期为该投资周期起始日至该投资周期终止日的理财期间。投资周期起始日:指每一个投资周期开始的日期。投资周期终止日:指每一个投资周期结束的日期。
10. 产品存续期:指自理财产品成立日起,至理财产品终止日的期间。
11. 清算期:指自本理财产品终止日至投资者理财本金及收益到账日之间的期间。
(四) 其他
1. 元:指人民币元。
2. 适用法律:指在理财销售文件签署日和履行过程中,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任何立法机构、政府部门、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基金业协会依法颁布的,适用于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则、通知、须知、业务指南、指引或操作规程,及其有效的修改、更新或补充。
六、 风险评级
本理财产品经苏银理财内部风险评级为★★二级,适合中低风险型投资者,适合投资策略为稳健发展。本评级为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评级,由苏银理财根据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同类产品过往业绩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对理财产品进行评级,仅供客户参考。
本产品代理销售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方式和方法,依据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同类产品过往业绩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独立、审慎地对代理销售的理财产品进行销售评级,并向苏银理财及时、准确提供本机构销售评级结果等信息。销售评级与苏银理财产品评级结果不一致的,代理销售机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并予以披露。
该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销售机构负责完成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在遵循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的前提下进行本理财产品的销售活动。
风险星级 | 风险级别 | 适合的投资者类别 | 适合投资策略 |
★ | 一级(PR1) | 低风险 | 风险控制 |
★★ | 二级(PR2) | 中低风险型 | 稳健发展 |
★★★ | 三级(PR3) | 中风险型 | 均衡发展 |
★★★★ | 四级(PR4) | 中高风险型 | 积极成长 |
★★★★★ | 五级(PR5) | 高风险型 | 风险承受 |
七、 投资管理
(一) 投资范围和比例
本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和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其他资产。具体资产投资比例为:货币市场工具、债券、以及符合监管要求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占产品资产总值比例为100%。
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以上投资范围和配置比例有另行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二) 投资集中度限制
1. 本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者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10%。
2. 管理人全部公募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三) 杠杆水平限制
本理财产品资产总值/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不超过200%(如监管有最新规定的参照监管规定调整)。
(四) 投资范围调整
若法律法规、国家监管政策或市场情况发生变化,苏银理财在不改变产品类型的情况下,可对本说明书中已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以及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该调整事项将于生效前2个工作日按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予以披露。若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不接受上述调整,则应及时通过销售机构赎回本产品(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的情况除外);若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未赎回本产品,则视为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对相关调整无异议并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八、 产品认购
(一) 认购期间:2021年12月9日9:00至2021年12月15日17:00。
(二) 认购方式:本理财产品可在各销售机构指定渠道进行认购。
(三) 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单笔认购起点金额为1万元,追加金额为1千元的整数倍。
(四) 认购期间,投资者可于2021年12月15日17:00前撤销认购申请,该时点后不得撤销。本产品运行期间,不开放申购、赎回。
(五) 认购资金的清算
1.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后,投资者认购资金将会冻结在投资者资金账户上。冻结期间资金利息根据《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相关条款确定。
2.管理人在份额确认日通知销售机构扣划投资者认购资金,投资者应在扣款前保证资金账户中拥有足够可用余额。因投资者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司法冻结、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不可归责于苏银理财和销售机构的事由出现,造成扣款失败,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苏银理财和销售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 认购份额登记日:本理财产品于2021年12月16日进行份额登记。
(七) 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品成立时单位净值
产品成立时单位净值为1元/份,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九、 产品估值
(一) 估值对象
本产品所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及其它资产及负债。
(二) 估值要求
1. 本产品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的反映资产净值,确定理财产品资产净值,并为理财产品的兑付提供计价依据。
2. 本产品单位净值精确到小数点后六位,小数点六位后截位。
3. 本产品估值日为每周四及产品到期日,并于估值日后第2个工作日内,通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方式披露产品单位净值。
(三) 估值方法
1. 存款类资产、货币市场工具:以本金列示,逐日计提利息。
2. 债券类资产:
(1) 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按摊余成本法估值。
(2) 以交易为目的的债券,按公允价值进行估值;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债券,存在活跃市场的,按照每日收盘价进行估值,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未在银行间市场及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类资产:存在并可以确定公允价值的,以公允价值计算;公允价值不能确定时,采用成本法估值。
4. 证券、基金、保险等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等资产:按照最新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5. 其他资产:存在并可以确定公允价值的,以公允价值计算,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按取得时的成本计算。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或管理人最新约定进行估值。
(四) 估值错误的处理
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产品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产品单位净值出现错误时,产品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由于本理财产品估值所用的价格来源中出现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虽然已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产品估值错误,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 暂停估值
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或因任何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将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十、 产品的终止与清算
(一) 理财产品的终止
1. 提前终止
在理财产品投资运作期间内,投资者无权要求提前终止该理财产品。在理财产品投资运作期间内,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产品管理人有权部分或全部终止本产品:
(1)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2) 遇有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导致理财产品收益出现大幅波动或严重影响理财产品的资产安全。
(3) 因法律法规变化或国家金融政策调整、紧急措施出台影响产品继续正常运作。
(4) 提前终止产品比维持产品运作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
(5)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理财产品管理人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将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含)按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予以披露。
2. ★延期兑付
出现以下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延长本理财产品的终止日:
(1) 产品终止日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投资者清算资金到账日将相应调整;
(2) 因市场成交量不足、资产限制赎回、暂停交易、缺乏意愿交易对手等原因,导致产品项下对应的投资标的无法及时变现;
(3) 因资金在途等原因,导致未能及时收回资金;
(4) 其他产品管理人认为需要延期兑付的情形。
产品管理人决定延期兑付的,将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含)按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予以披露。
(二) 投资者可得资金计算
投资者可得资金=投资者持有份额×产品到期时单位净值
计算示例
以下示例均为假设情况,不代表本产品实际投资业绩。
1.情景一
假定投资者于募集期认购本产品,投资金额为10,000.00元,购买产品时单位净值为1.0000元,折算份额为10,000.00份。产品到期时,产品单位净值为1.018740元。
投资者可得资金=10,000.00×1.018740=10,187.40(元)
投资者投资收益=10,187.40-10,000.00=187.40(元)
2.情景二
假定投资者于募集期认购本产品,投资金额为10,000.00元,购买产品时单位净值为1.0000元,折算份额为10,000.00份。产品到期时,产品单位净值为0.997513元。
投资者可得资金=10,000.00×0.997513=9,975.13(元)
投资者投资收益=9,975.13-10,000.00=-24.87(元)
最不利的情形下,投资者可能损失100%本金。
上述情况假设仅用于向投资者示例收益计算方法之用,并不代表管理人对实际投资情况的预期判断,以上所有情形或某一情形一定会发生,或管理人认为发生的可能性很大。投资者获得的最终受益以产品实际运作表现及管理人实际支付为准。
(三) 理财产品的清算
1. 自本理财产品终止日至投资者理财本金及收益到账日之间为本理财产品的清算期。清算期不计算利息或投资收益。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清算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将依约定进行公告。
2. 产品管理人将依照合同约定公布提前终止日并明确兑付日(一般为提前终止日之后的三个工作日以内)。产品管理人应将投资者理财资金于兑付日(遇节假日顺延)内划转至投资者资金账户。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日(含当日)至兑付日之间,投资者资金不计息。
十一、 产品费用
(一) 费用种类
本产品费用包括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投资管理费、超额业绩报酬(如有)以及产品运作和清算中产生的其他费用等。
(二)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托管费:本产品的托管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托管行收取。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前一日的产品资产净值×0.02%÷365
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2. 销售服务费:本产品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销售机构收取。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前一日的产品资产净值×0.2%÷365
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3. 投资管理费:本产品的投资管理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管理人收取。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投资管理费=前一日的产品资产净值×0.3%÷365
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4. 超额业绩报酬:若产品实际投资收益在扣除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投资管理费、运作产品所必须缴纳的税费后超过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管理人将按照超出部分的60%收取超额业绩报酬。计算累计年化收益率和业绩比较基准时,1年按365日计算。
5. 产品运作和清算中产生的交易手续费、注册登记费、账户服务费、审计费、及其他应由本产品承担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时从产品中列支。
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等调整上述各项费用费率和超额业绩报酬收取方式及比例,并至少于调整日之前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如投资者不接受的,可在公告约定的期限内赎回本产品,此种情况下产品管理人将可能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产品管理人公告为准;如投资者未赎回本产品,则视为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对相关调整无异议且同意在调整后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本产品不收取认购费用、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十二、 税收规定
根据中国增值税等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要求,本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理财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签约各方同意本理财产品在运营过程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由管理人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应缴纳增值税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从理财产品中获取的收益被政府机关认定为应缴纳部分、投资者转让未到期理财产品等,并由管理人根据中国税务机关要求,履行相关纳税申报义务,由此可能会使理财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请投资者知悉。投资者从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十三、 产品托管人
(一) 托管人
本产品托管人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管理人在此特别披露:托管人为产品管理人的关联方,产品管理人聘请其担任托管人已履行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所规定必须履行的程序,产品管理人、投资者同意并接受理财产品由托管人托管。
(二) 托管人职责
1. 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2. 为理财产品开立银行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
3. 确认与执行理财产品资金划拨指令,办理理财产品资金的收付,核对理财产品资金划拨记录;
4. 建立与理财产品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理财产品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及时核查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5. 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
6. 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 保存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材料;
8. 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
9.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四、 信息披露
(一) 信息披露内容
1. 产品类型、募集信息、产品净值、产品规模、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
2. 产品投向、投资比例、持仓情况、杠杆水平以及主要投资风险;
3. 产品收益分配、各项费用情况;
4. 产品涉及关联交易;
5. 其他影响本产品投资运作的重大事项、临时性信息披露等。
(二) 信息披露频率
1. 发行公告:管理人在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成立公告,内容包括理财产品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
2. 定期公告: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产品成立不足90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个工作日的,管理人将不编制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内容包括理财产品的存续规模、收益表现,并分别列示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分析,以及前十项资产具体名称、规模和比例等信息。
3. 到期公告:管理人在产品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到期公告,内容包括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
4. 重大事项公告:管理人在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事项的事件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
5. 产品净值披露:每周向投资者披露一次产品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6. 临时性信息披露:管理人将及时披露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或除重大事项事件以外的其他信息。
7. 半年度整体报告:每半年披露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有关信息。
8. 理财账单:管理人每月向投资者提供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账单,账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认购金额、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资产净值、收益情况、投资者理财交易账户发生的交易明细记录等信息。
(三) 信息披露方式
由苏银理财按监管要求和说明书的约定,同时通过以下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披露方式包括:
1. 苏银理财通过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官方网站(www.suyinwealth.com)进行信息披露。
2. 苏银理财将信息披露内容发送销售机构,由销售机构通过销售机构电子渠道和营业网点进行信息披露。
相关信息在发布或发出之日视为通知已送达投资者并生效,请您及时登陆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官方网站或者向销售机构查询获取披露信息。
十五、 其他
(一) 追索条款
若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金融资产到期不能全部偿付导致资产减值甚至本金大幅损失,则苏银理财将以管理人名义,代表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权利救济措施。
(二) 信息安全
苏银理财及代销机构将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责任,除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外,不得对其他第三方提供任何投资者信息。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苏银理财可根据监管要求,为理财产品登记等需要,向登记部门或监管机构提供投资者相关信息。
(三) 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双方之间的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提交产品管理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将恪守勤勉尽责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组合,为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的理财服务。投资者应密切关注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与本产品有关的信息公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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